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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2017-05-14触发表:工作动态

发布时间: 2017-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苍产蝉辫;

  主任  李斌 
2017年2月21日&苍产蝉辫;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于修改&苍产蝉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苍产蝉辫;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苍产蝉辫;
  二、将第叁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苍产蝉辫;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叁项:“(十叁)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苍产蝉辫;
  第十叁项改为第十四项。&苍产蝉辫;
  叁、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苍产蝉辫;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叁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叁)、(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苍产蝉辫;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苍产蝉辫;
  六、将第叁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苍产蝉辫;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